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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闻动态】你了解多少?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影响分析及应对


你了解多少?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影响分析及应对

      在全国人民一片期待声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4日联合公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营改增全面扩围实施方案尘埃落地。本文选择几个与银行业较密切的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希望对银行企业有所帮助。

 

1、改增前后银行业关键政策对比


2、确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税界定

 

       营业税下规定同业间的相互占用、拆借资金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免税;营改增后对于同业间资金往来利息收入需同时符合渠道、年限、对象条件时方可免税,且按照增值税规定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我们建议银行企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应按照征税、免税业务分别核算,同时对用于免税项目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另外,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利息收入免税,对银行企业而言只是内部结算整体收入不增不减,如果按照免税项目作进项转出处理,将对银行的整体税负产生影响。

 

3、时隔7年,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重现江湖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前,银行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182号)规定,对于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缴纳营业税;对于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且缴纳营业税。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财金〔2002〕182号废止,银行对此政策在实际操作上困惑较大。

 

       我们理解,营改增后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收付实现制缴纳增值税。目前,部分银行以结息日起90天为基础核算表内、表外应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自结息日起90天仍未收回,表内则停止计息,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结转表外核算,营改增后可能面临少缴税款的风险;部分银行则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贷款分为减值类、非减值类,对于非减值类贷款按照合同本金核算表内应收利息,对于减值类贷款按照摊余成本及合同本金分别核算表内、表外应收利息,但五级分类判定条件较多,且与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营改增可能面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银行贷款业务的计息、结息、收息环节,以及表内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确认及核算全部通过信贷或核心系统完成,我们建议银行企业应通过系统改造为该项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但系统应如何建立90天的识别规则且实现税会差异的管理是执行该项政策的难点。另外,在政策的理解层面仍存困惑,例如:信用卡分期收款手续费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属于该政策的范围;结息日是指按照首笔应收未收利息,还是每笔应收未收利息计算90天等?

 

4、境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免税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跨境金融服务的免税范围一是仅限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二是仅限于服务对象的双方均为境外单位,且与境内资产无关。我们建议银行企业梳理跨境金融服务的类型、服务对象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免税业务单独核算。

 

5、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银行业企业的利息豁免、资费减免等事项,可能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的行为。但是部分服务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减免收费的,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则未明确。另外,我们也留意到36号文取消原营改增政策对航空业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以及用积分兑换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为此,对于银行企业而言,信用卡积分兑换金融服务也可能需要视同销售服务。我们建议银行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合理界定无偿提供服务的范围。

 

6、款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款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大部分的客户已经接受银行回单作为入账凭证。营改增后,银行企业在设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时,一般会要求客户先提交开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记录客户的纳税人身份后方可开具发票,对公贷款客户可能出于一是无法抵扣进项,二是索票需要办理信息补录等事项的考虑,从而放弃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政策未明确取消银行回单作为入账凭证,那对公贷款客户向银行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入账凭证的需求也可能会降低,但这一判断是否准确将在营改增后第一个结息日得到验证。但无论如果,我们建议银行企业应正视客户的索票需求,一是设计合理的管理流程;二是运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实现发票全生命周期的管控;三是运用媒介做好客户的宣传指引工作。

 

作者简介

作者:潘玉

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海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中国注册税务师

于2008年进入众环海华,历任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逾20年税务服务经验。精通中国税务法规、税收制度,是“营改增”税制改革中航空、电信等行业的转型顾问及项目主要参与者,在税负测算、政策申请、落地服务等方面实务经验丰富。


* 本文为海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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