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行业资讯】关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这些知识你未必知道


【行业资讯】关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这些知识你未必知道
日期:2016.06.27        来源:中国税务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请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

试点办法条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
本条新增了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六号)规定,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知识
确定纳税期限,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式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即多长时间纳一次税;二是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即纳税期满后税款多长时间必须入库。


一、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纳税期限与具体的税种形式和应纳税额的大小有关,一般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任何纳税人都必须如期纳税,否则就是违反税法,要受到法律制裁。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


二、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